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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审理凸现陪审员制度缺憾 呼吁:人民陪审员产生机制亟需改革

2008-11-11 08:47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可实际情况究竟如何?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陈智伦不无担忧地说,“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呈现尴尬特点:现实中,基层法院审理知产案件时陪审员工作得到加强,但在高、中级法院却有所削弱;在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工作得到加强,但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却有所削弱。”

  陈智伦反映的现实情况立即引起与会法官和法律学者的共鸣。

  中、高级法院难以找到适格陪审员

  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更加规范、组成更加广泛、工作程序更加清晰、工作条件更有保障、责任更加明确。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种制度“对知识产权人民陪审员工作却带来不利影响。”

  据介绍,按照“决定”中规定的人民陪审员条件,现行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比过去有所降低,许多来自基层机关、工会、妇联、街道、乡镇、村社的人士纷纷进入人民陪审员行列,参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与会法官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案件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应该是来自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出版行业、文化部门等方面的专家,这些人在知识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文化性方面具有特长,只有这样的陪审员才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起到作用。

  不少专家分析说,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对参审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要求很高,他们应当是对于专利案件和技术秘密案件的大量自然科学的问题理解透彻,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知识能娴熟运用;而技术性则表现为其对各类技术鉴定和技术操作能够接受并展示;文化性则表现为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具有驾驭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合议知识产权案件,而不是“陪而不懂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对法官要求高,相应地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也高。

  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专家介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民事案件,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而中、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如果按照规定,都必须从基层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这样选出的陪审员,很难胜任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要求。

  “不仅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如此,按现行"决定"的规定,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它领域的案件,也很难从基层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出合适的人。”有来自法院的专家介绍,某高级人民法院自2005年直到现在,在其审判活动中没有使用过一个人民陪审员,连续多年从政府财政每年下达的数十万元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专项经费,都被退回财政。而这种情况,在全国并不在少数。

  改革现行制度应先从产生机制着手

  不少与会的法官和学者都认为,现行陪审员制度引发的现实操作尴尬,问题主要出现在人民陪审员产生机制上。

  他们建议,将“决定”中“人民陪审员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中、高级人民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员只能在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修改为:“人民陪审员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或其他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这样,既能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做到有的放矢,又能满足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能极大方便各级法院、特别是中、高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需要。

  另外,现行“决定”中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要件应当修改。据介绍,现行“决定”仅规定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以及律师不得担任人员陪审员。实践中已有无业人员担任人员陪审员的现象,而无业人员至少是难以管理的。

  为此,与会者一致认为,从司法实践出发,人民陪审员应当主要在普通人民群众和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年龄上限应当适当提高,以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宜,参审知识产权的陪审员更应有这种要求。

来源:搜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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