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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怀化中院开审了一起“苏荷”商标持有人状告怀化一家苏荷中西餐厅负责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和解。
此案原告有两人:李华宾于2003年7月7日在南宁投资开办了第一家“苏荷”酒吧,并于2006年2月7日获得了国家商标局对“苏荷”商标的核准注册,同时亦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SOHO”商标的注册,如今李华宾已在全国开设了柳州、长沙、武汉等8家分店;另一原告李波是长沙“苏荷”酒吧负责人。
经法庭调查,被告李某于2006年5月25日成立怀化鹤城区苏荷中西餐厅,后负责人变更为潘某。被告在其开设的酒吧门头、招牌、灯箱、纸巾盒等物品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苏荷”及“SOHO”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诸法院。
昨日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透露,目前有大量模仿苏荷的酒吧出现,经过调查发现,在全国有31家假冒苏荷酒吧。在此之前,原告已在岳阳和成都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进行了维权。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使用“苏荷”注册商标以及“SOHO”商标至2009年2月28日止;至2009年2月28日前,双方就加盟一事进行磋商,如磋商不成,则被告不得再使用“苏荷”、“SOHO”商标;被告对此前使用“苏荷”、“SOHO”商标的行为,自愿一次性赔偿20000元。(记者 李广军)
来源:湖南在线――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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