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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被诉侵权 原告涉制假贩假

2008-11-10 14:47

    中国著名企业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湖南王者风范公司的侵权案,10月29日在湖南省高院进行了二审。因之前湖南长沙中院一审判决五粮液公司败诉,而且该案还牵扯到刑事犯罪,涉及到食品卫生安全,所以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香港大公报等媒体旁听了该案的审理过程。

  五粮液打假维权引诉讼

  五粮液公司有一个系列品牌酒“王者风范”酒。2005年初,成都王者风范公司与五粮液公司签约成为该品牌的全国总经销商,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又与成都王者风范公司签约成为负责湖南片区的分经销商。两经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田国强,成都王者风范公司的副总经理闫力伟也曾任湖南王者风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

  2006年,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侦查发现成都王者风范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王者风范酒。经过进一步侦查,确认成都王者风范公司制假贩假销售金额达4900万元,获利3800余万元。公安机关随即查处了成都王者风范公司,端掉了制假窝点,并抓获田国强、闫力伟、莫彬等人。为取保候审,田国强指使成都王者风范公司叫湖南王者风范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汇款500万元货款给五粮液公司,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同时出具一份证明称“系我公司代成都王者风范酒销售有限公司所付货款。”成都王者风范公司派人到五粮液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商标侵权损失300万元,并出具自愿赔偿书,表明从湖南王者风范公司所代付的货款500万元中划扣300万元给五粮液股份公司作为赔偿款,另外200万元五粮液公司发货给了成都王者风范公司。

  随后,田国强因病被准予取保候审,田国强取保候审后随即外逃。因田国强等人另案处理,导致该案公安机关只向检察机关移送了部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2007年6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仅判决成都王者风范公司闫力伟、莫彬制假贩假金额171万元,两人均获刑。

  五粮液被侵权反遭败诉

  上述打假案宣判后,田国强以湖南王者风范公司的名义向湖南长沙中院起诉五粮液股份公司、五粮液供销公司和成都王者风范公司共同侵犯了其财产权,要求赔偿其前述货款500万元及利息55万元。主要理由是:货款有专项用途不得改变,法院判决假冒王者风范酒销售金额仅171万元,因此赔偿300万元违法。

  2008年7月,湖南长沙中院判决原告胜诉,责令五粮液公司赔偿原告即湖南王者风范公司50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对成都王者风范公司有与500万元货款相应的合同之债权,应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判决,五粮液公司表示了强烈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提出质疑认为,五粮液公司与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从前述汇款时对方出具的证明看,这笔货款在法律上已是成都王者风范公司的货款,且货款的所有权已因为货款的交付行为而转移给五粮液股份公司,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已不具备主张侵犯其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这笔货款的所有权。它只拥有这笔500万元货款支付后转化而成的合同之债权,因此该公司也只能向成都王者风范公司主张这一合同之债仅。

  另外,从前述的刑事案件的角度上讲,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和成都王者风范公司主要老板都是田国强和闫力伟,其实是一家人。据公安机关查明的证据,成都王者风范公司已将大量的假冒王者风范酒销往湖南,即湖南王者风范公司有经销假冒王者风范酒的重大嫌疑。

  目前,四川省宜宾市公安机关已发出公函建议湖南高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本案刑事部分终结以后在恢复民事部分的审理,但湖南高院并未采纳。

  二审能否改判引关注?

  10月29日,湖南省高院就该案如期开庭二审。在二审中,五粮液股份公司代理人提供了大量新的证据,大多为湖南王者风范公司涉嫌售假冒王者风范酒的材料,且证明这些假酒中有一部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伪劣产品,这些证据将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但湖南王者风范公司代理人认为这些新证据均应在案件一审中提交,所以基本上采取了不进行当庭质证的策略。还有一个细节是,一审原告湖南王者风范公司法定代表人即田国强已于2008年8月6日死亡,也就是他胜诉之后的不到一月之内,湖南长沙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田国强的死亡证明书,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已两年未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

  五粮液两公司代理人并未当庭对田国强之死表示怀疑,但对对方代理人仍出具的是田国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表示质疑。但法庭认为:湖南王者风范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死亡,但不影响该案件的继续审理。

  因为时间限制,整个庭审并未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双方代理人均以陈述和阐明各自观点为主。五粮液公司代理人认为:第一、五粮液公司并未侵犯湖南王者风范公司的财产权,相反,湖南王者风范公司涉嫌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知识产权;第二、一审判决既判令五粮液公司赔偿湖南王者风范公司500万元的货款及利息,同时又认定湖南王者风范公司还拥有对成都王者风范公司的相应的合同之债权,可另案主张权利。这样岂不是认定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应获得双份的赔偿?第三、一审判决混淆“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始终没有表明五粮液公司侵犯了对方的什么权利,是物权还债权?

  针对五粮液股份公司代理人反复提出的这个焦点问题,湖南王者风范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只回答说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是“合法权益”。

  而湖南王者风范公司代理人承认与成都王者风范公司有极深的关联关系,互相参股。但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管成都王者风范公司是否涉嫌制假贩假,并不影响湖南王者风范公司作为五粮液公司湖南分经销的事实,因此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另外代理人还认为,五粮液公司已终止了成都王者风范公司作为全国总经销的代理权,接替它的公司也已承担原经销商的债权债务,但在这一过程中,湖南王者风范公司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庭审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将会择日进行调解或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果。

来源:四川新闻网-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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