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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循环诉讼”的解决之道

2008-10-22 09:44

【核心提示】

    现行《专利法》1984年出台,此后分别在1992年和200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05年,国家启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也于当年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2008年2月,形成《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经进一步修改,2008年8月底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随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伴随着修法进程的推进,围绕专利制度改革的各方博弈日渐炽烈。

    保持现存专利无效程序制度中的“循环诉讼”格局,还是明确专利终决权归属法院,是《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的一个巨大争议。

    10月17日至18日,在南京举行的“第十届费彝民法学论坛暨技术创新及技术转移的实现和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上,相关话题再度引发与会学者、专家的关注和讨论。

    “循环诉讼”

    现行《专利法》规定,任何一项专利权自其公告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这一条款在现实中适用非常频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法官告诉记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所有被告都会反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申请作出答复后,不服的一方往往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专利无效诉讼。法院如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错误,在判决中并不能直接判决一项专利权无效或者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只能指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审查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可以通过别的理由及证据,做出同上一个审查决定完全一致的新的审查决定。对于这个新的审查决定,当事人仍可起诉,而法院也可能再次撤销该决定,然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可能根据前两次审查决定中未使用的新理由和证据,第三次作出审查决定……如此循环反复,诉讼很难终局。

    这位法官告诉记者,国内曾有一起专利无效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做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前后审理长达11年。

    显然,这种情况不但导致专利确权案件旷日持久,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极有可能为一些侵权人故意反复请求无效的恶意缠诉提供了机会,延长了专利权不稳定的时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改革良机

    《专利法》此番修改,被很多人看作是解决“循环诉讼”的良机。

    一直参与专利法立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李顺德教授在研讨会上介绍说,在今年2月底的《专利法》草案版本中,相应规定曾被修改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解释说,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依据民事诉讼原则,法院可以对专利确权做实质性审查,即最终通过法院判决来决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而不像行政诉讼中只能做程序性审查。

    相关法官对记者说,专利无效案件在本质上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因专利权有效性发生的民事争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对不服复审委员会裁决提起的诉讼,按照现行法律的定性,不仅容易导致真正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失衡,还导致复审委员会成为被告,疲于应诉,这无异于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一审法院为被告。

    他告诉记者,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诉的积极性并不高;尽管其为被告,但实际诉讼并不直接涉及其利益,因此他们在举证、参与庭审和辩论中通常都消极被动,而真正着急的是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为对专利权效力有争议的当事人)。

    事实上,目前的法律规定导致了诉讼中的很多扭曲,实践中,法院也很难做到依据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原则来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而是依据民事诉讼的请求原则在审判这类案件。因此,必需解决定性的问题,把实体判断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院,才能解决“循环诉讼”和“终审不终”的问题。

    激烈争议

    《专利法修正案》今年2月底的草案版本中的相关规定,显然正是采纳以上的观点,试图解决“循环诉讼”的问题。然而,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这一内容已被删除。

    李顺德告诉记者,导致相关条款被删除的原因是有关各方争议激烈。

    据介绍,相关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维持现状不做修改,主要理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其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是行政决定,相应诉讼是行政案件,在目前争论较大又无较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修改不如不修改。

    第二种观点则提出可以通过减少法院审级的办法解决。专利权具有私权的属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当按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即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关进行初审,对初审不服的,应当按照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是“起诉”。“上诉”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无效案件的当事人,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至于上诉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而第三种观点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厘清专利权无效案件的性质。应当将其定性为民事诉讼,则法院就可以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认定。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

    有与会的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改变现行诉讼制度,让法院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认定,将导致对专利权实质审查的终决权从行政部门转移到司法部门。在目前中国立法体制下,《专利法》的修订草案却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起草的。将专利终决权交给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疑是一种削权。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今年6月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而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曾经表示,国际上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的趋势,共同之处都在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裁判公正以及统一执法尺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的相关提法很有远见,应当纳入到国家司法改革框架范围。
研讨会上,不少法律专家也对记者表示,借鉴国际经验,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记者 孙 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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