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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终决权谁属(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猜想

2008-10-08 09:28

    与“循环诉讼”争议相关的,还有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构想。

    在国务院于今年6月公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称《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曾参与《纲要》制定工作的程永顺介绍,早在1996年,《专利法》第二次修订前,就有不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呼声;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解决专利权确权纠纷的终审问题,二是为了平衡执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由于专利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中国对专利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二审则由各高级法院管辖。但即便如此,各地执法标准仍然差异很大,往往同类案件在不同地方裁判结果不一样,其中就有司法地方化的因素。

    而涉及专利与商标授权纠纷,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目前均由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审理,这两个法院一直面临很大挑战。

    此外,由北京市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理论上其实是由北京的地方人大设立的法院来审理全国的案件,在法理上也存有争议。

    为此,很多人建议借鉴国际上的经验,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1982年,美国组建第1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排他性管辖知识产权和贸易领域的上诉案件,包括来自地区法院的专利上诉诉讼,以及直接来自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申请争议的上诉案。

    1998年,韩国设立了知识产权特别法庭和专利法院,专利法院对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行使上诉专属管辖权。2004年,日本国会通过《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继承了东京高等法院对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权。我国台湾地区也已于2004年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蒋志培表示,国际上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的趋势,共同之处都在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裁判公正以及统一执法尺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的相关提法很有远见,应当纳入到国家司法改革框架范围。

    如何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学界和实务界已有具体构想。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时任山东省高院院长的尹忠显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或者授权最高法院组织建立,在北京设立独立、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工业产权复审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裁决的所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的上诉案件;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受理不服全国地方中级法院裁决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李明德、李顺德等学者则提出,应该在全国跨省级区划设立五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种类似于巡回法院的设置可以打破地方保护,而且可以在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完善国家司法体制方面作出有益探索。

    不过,以上建议目前均停留在设想阶段。有法律专家指出,目前的一个尴尬是,《纲要》尽管有相关表述,但它是由国务院通过的,在司法改革方面并不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纲要》的实施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推动,而一旦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却是一种削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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