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宫海鲜舫被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解析
当一家企业的名称和另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相冲突时怎么办?法律究竟会保护谁的权利?日前,原告赵某诉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个案件或许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唐宫海鲜舫”遭遇“唐宫”商标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丈夫多年来一直从事餐饮和宾馆服务业,1988年创立“唐宫”品牌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告以自己经营的酒楼为注册人,申请注册“唐宫”商标。2000年9月7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6年1月7日,唐宫酒楼将“唐宫”商标转让给原告赵某,同年原告成立了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加盟企业。2007年以来,一些加盟商询问唐宫面来香与唐宫海鲜舫是否为同一企业,原告才知被告公司的存在,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装饰、菜单、定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唐宫”、“唐宫海鲜舫”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唐宫”的违法使用,更换带有“唐宫”文字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等。
被告民族唐宫海鲜舫辩称:我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唐宫”字样有自身的历史沿革。我公司对“唐宫”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从双方对“唐宫”的使用来看,字体有明显区别。原被告双方提供餐饮服务的方式与渠道也有显著区别。原被告经营的餐饮企业在消费价格、档次等方面亦有显著区别。我公司不存在利用原告商誉或损害原告商誉的故意。因此,我公司对“唐宫”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且不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实质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的纠纷。原告赵某作为“唐宫”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民族唐宫海鲜舫的企业名称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也是合法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情况下,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考虑使用的文字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是否存在突出使用以及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等因素,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
法律保护在先知识产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唐宫”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唐宫”应属近似,原被告均在餐饮服务上使用。本案中判断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突出使用以及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被告在服务台灯箱处单独使用“唐宫”字样,显然应属突出使用。被告在户外宣传、菜单、酒水单封面、外卖包装、点心纸、筷子袋、牙签袋上等处使用“唐宫”字样时虽然标注了英文“TANGPALACERESTAURANT”,但是“唐宫”二字与其它标识相比,其字体明显大于其它标识,仍属突出使用,易使消费者对于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在“唐宫”商标注册在先的情况下,即使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合法存在的,但是其单独或突出使用“唐宫”字样也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的知识产权,因此这种不规范的使用方式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被告在餐厅入口处的牌匾、装饰灯箱使用“唐宫海鲜舫”字样,该使用并未突出“唐宫”二字,作为饮食服务行业被告可以在牌匾上对企业名称适当简化,该使用是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因此,对于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停止对其注册商标的违法使用,更换带有“唐宫”文字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经济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其请求数额明显过高。判决被告北京民族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唐宫”二字的行为,赔偿原告赵某500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记者李延生 通讯员李媛/文)
来源: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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