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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史克”打赢“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官司

2008-08-22 11:07

    日前,“康泰克”、“芬必得”等药品的生产厂商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和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因“中美史克”域名遭恶意注册,将广东一家印刷厂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由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

    据悉,原告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司和中美天津史克公司诉称,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品上注册了“中美史克”商标。为了开拓中国市场,史密斯克兰公司授权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生产以“中美史克”为商标的产品。此后,“中美史克”商标就作为两原告的主打商标被广泛地推广宣传并被广泛使用于中美天津史克公司的产品上,使“中美史克”商标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诉称,被告广东南虹印刷厂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注册了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的有效期至2008年7月29日。原告认为,被告所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司享有权利的“中美史克”商标完全相同,并且没有将该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且会让消费者立即联想到原告,该行为具有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恶意,窃取了原告“中美史克”商标的良好声誉,引起了相关消费者对该驰名商标的误认,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利,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中美史克”使用的持续时间较长,使用范围较广,已经成为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被告将显著性较强的“中美史克”注册为域名,其主观上具有利用该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后5年的时间内自己并没有也不准备使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鉴于被告仅有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并没有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客观上没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故判令域名“中美史克.中国/CN”由原告史密斯克兰比彻姆公共有限公司注册使用,但驳回了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作者: 郭京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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