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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商标局驳回商标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规定,相对理由主要是指存在在先权利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复审理由成立的则终局决定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因此,慎重地对待复审非常重要。
对于由于相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理由应从如下三方面提供,并同时准备与复审理由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1、申请复审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2、申请复审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
上述理由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后,商标申请人不服终局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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