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二)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三)申请不公开听证;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
(五)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六)查阅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
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简要情况;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听证组织机构。
三、案件调查人员及其它人的权利与义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海关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法律依据,并同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要求证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1日以前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
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海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海关应当将其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鉴定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来源:中国海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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