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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标准

2008-07-18 16:15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具体而言,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标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但依照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除外;

  10、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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