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为节约程序,审查员通常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审查的重点是说明书和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存在《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首先审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符合《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然后审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进行上述审查的过程中,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申请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案申请是否符合《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不存在《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或者虽然存在《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实质性缺陷但经修改后仍有授权前景的,为节约程序,审查员应当一并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
审查员在检索之后已经确切地理解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及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检索结果对上述审查重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
一、审查权利要求书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实质审查应当围绕权利要求书,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进行。
一般情况下,在确定申请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符合《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且说明书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后,应当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下述审查。
(一)按照《指南》的规定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应当进一步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经审查认为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对权利要求书不必再继续进行审查。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虽然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是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该申请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遵循程序节约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下述第(二)至第(八)项的审查。
(二)审查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支持。
(三)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说明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四)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的关键,在于查看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五)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审查一项发明是否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该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七)审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科技术语)是否符合《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与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一致。
(八)如果检索出同一申请人的在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或者他人在同一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对比文件,应当注意避免对相同权利要求的重复授权。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方式,适用“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的处理”规定;如果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则应当由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原则上由最先提出转案要求的审查员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申请,由于存在例如权利要求不清楚等问题,而导致审查员无法先审查该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当先就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员也可以根据对说明书的理解,就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给出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二、审查说明书和摘要
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同时,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对于说明书(及其附图),审查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说明书(及其附图)是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有益效果;
(二)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表述的请求保护的范围能否在说明书中找到根据,且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是否一致;
(三)说明书是否包含《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且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如果发明的性质使采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说明书能节约篇幅并有利于他人准确地理解发明,则根据《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撰写也是允许的。
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应当审查说明书是否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
对于有附图的申请,应当审查附图是否符合《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在不需要附图的申请中,其说明书可以不包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
另外,审查员还就审查说明书中所用的科技术语是否规范;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尚无标准中文译文的,是否注明了原文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