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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恒瑞公司与阿文蒂斯公司、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权案裁定书

2008-06-11 1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08)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孙飘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Aventis Pharma S.A.),住所地:法国安东尼市阿洪雷蒙街20号(20 Avenue Raymond Aron,92160 ANTONY,France)。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