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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孙飘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Aventis Pharma S.A.),住所地:法国安东尼市阿洪雷蒙街20号(20 Avenue Raymond Aron,92160 ANTONY,France)。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