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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6年10月17日,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顺华公司)与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签订了《中药饮片GMP技术咨询协议》,约定万顺华公司协助鑫顺公司按照现行GMP标准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鑫顺公司为此需支付咨询费用共32 000元。合同签订后,鑫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7000元;万顺华公司也向鑫顺公司编写并提供了合同所约定的文件资料。
2008年1月16日,鑫顺公司通过GMP认证。认证后,双方合同即终止。现万顺华公司认为鑫顺公司未完成付款义务,要求鑫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5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600元。鑫顺公司认为万顺华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且未进行人员培训、现场指导,故只同意支付部分款项。
北京高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整理:中国医药知识产权网http://www.pharma-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