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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菲律宾国会两院委员会通过《全面获取廉价合格药品法案》(简称《廉价药品法案》)。该法旨在以平行进口的方式获取低价药品,从而减轻政府在颁布强制许可令时的阻力,并对药品可专利性制定更加严厉的限制。菲总统格洛里亚·阿罗约此前已表示将签署该法案。
菲政府目前尚未公布法案的具体内容。但有消息证实,该法案总体上与参议院于2007年10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相同,大致规定如下:对已知药品的新使用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一点与印度《专利法》富有争议的第3条(d)款内容相似。但业界人士认为,该规定与TRIPS协议第27条“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或程序,若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就应当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不相符;允许从药品售价低廉的国家对药品实施平行进口,如印度和巴基斯坦;允许政府在公共利益处于危急的情况下,以及出于公众和非商业性用途强制使用专利药品。尽管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对强制许可有所规定,但法案则允许政府绕过该条款的限制;允许仿制药品生产企业对保护期即将届满的专利药品提早筹备上市工作,以期尽早获得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并作好在专利保护期届满时销售仿制药品的准备。此外,亦允许仿制药品生产企业为获得药审通过提交原专利药品发明人所在公司出具的测试数据;允许医生在开处方时标明药品品牌名称。(任晓玲)
来源: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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