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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因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404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同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圣芳(联合)有限公司的“采乐”发展史
圣芳公司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从事日用化工品生产,于1997年开始申请“采乐CAILE”商标,并于1998年注册成功,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洗发香波等日用品。
圣芳公司的“采乐”牌日用品销量不断扩大,尤其是洗发水迅速占领市场。至2005年底,圣芳公司拥有43条生产线,“采乐”产品在全国31个省区市都有销售。公司拥有员工1000多名,专门为这家公司供货的塑料瓶、纸箱、印刷企业有七八家,配套的原料供应企业也有20多家。
2005年6月13日,圣芳公司的“采乐”被司法部门裁定为驰名商标。然而,仅仅10天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却于同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已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应予以撤销。
商评委的这个裁定给圣芳公司带来了灭顶之灾。按照裁定,圣芳公司的产品不能再使用“采乐”商标。
强生公司的“采乐”发展史
美国强生公司于1993年注册了“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