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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2008-05-28 11:17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容易获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整理:中国医药知识产权网http://www.pharma-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