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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1000三维放疗计划设计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2008-05-27 15:02

    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简称ARTP)V1.2”(即“STAR-1000三维放疗计划设计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于2002年诉至上海一中院。

    2005年上海一中院判决拓能公司构成对大恒公司“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又称“全身立体放射治疗专家系统”)(简称ARTP)V1.2软件所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同时判决拓能公司赔偿50万元,并向大恒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双方都不服上海一中院的一审判决,都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大恒公司请求撤销上海一中院的判决,判令拓能公司赔偿人民币1,500万元。拓能公司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大恒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明确主张,被告的侵权期间为1998年3月至2001年8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因此拓能公司销售ARTP V1.2软件不构成对大恒公司“STAR-1000三维放疗计划设计系统”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大恒公司指控拓能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

    上海高院撤销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同时,判决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附:判决书
    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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