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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向提交书面申请,包括:
(1)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2)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3)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4)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5)有关侵权的证据;
(6)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注意:
1、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2、海关依据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
(1)向海关提出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金;
(2)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
(3)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
3、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说明。
4、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2倍的担保金。
5、知识产权权利人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海关发出的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整理:中国医药知识产权网http://www.pharma-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