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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欧洲商标持有人协会MARQUES发布一份报告指出,商标持有人如果要对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RCD)宣告无效,在选择和提交证据时须特别注意。
报告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公布的300份无效宣告决定中,外观设计占65%。但据MARQUES的一位负责人称,实际比率应该会更高。因为研究显示许多无效宣告案件的辩论和证据不足,使得在有些案件中,即使外观设计明显无效,也无法作此判定。
RCD不需作实质审查,一经注册可获得广泛保护,成为权利人保护标识、包装和产品形状的强有力的武器。但竞争对手可基于若干种原因对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提出质疑,包括不具备新颖性、不具有独特性或所含特征仅表现为技术功能等。
报告分析了已公开的一些RCD无效宣告案件。很多无效宣告申请失败均归因于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或现有公开资料。报告提醒申请人在提交证据时须特别谨慎,仔细考虑每一个证据,说明何时何地公开,而后再提交证词,因该程序未设置听证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无效宣告的审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一审法庭(CFI)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仅有1件上诉案件。在此案件中,OHIM对一件包含“Midas”词语标识的RCD宣告无效,理由是“Midas”在此之前已注册为一件国际商标。MARQUES负责人认为此案“对《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存有误解”。因为只有该商标为著名商标,或该RCD用于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中时,在先的商标权才能导致该外观设计权无效。CFI将在未来18个月内对此案作出裁定。(何艳霞)
来源:国知网
整理:中国医药知识产权网http://www.pharma-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