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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的规定

2008-03-14 15:18

    药品行政保护的撤销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药品行政保护不符合《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药品的行政保护。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等。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1)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2)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3)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4)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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