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药品行政保护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况,药品的行政保护权将终止: (1)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2)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3)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4)药品独占权人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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