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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2008-03-14 11:59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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