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人称为药品独占权人。所谓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但是,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不得自行单独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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