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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权人具有品种使用权、生产权和一定的排他权,但这种排他权不是绝对的。如果在批准保护前该中药保护品种已由多家企业生产但未申请品种保护,则未申请品种保护的企业可以在批准保护的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报的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经检验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的,则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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