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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并非维权唯一方式

2007-10-18 14:28

    版权诉讼案件近年来呈现增长态势,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作者的著作权法律意识正在觉醒,相对于我国长期以来民众版权意识薄弱的历史,针对侵权盗版活动猖獗的现实,作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到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但对自己的权利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宣传著作权法,遏制侵权盗版的浊流,都起到了重要的效果。

  日前,在一起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方的一段法庭陈述却引起了笔者的思索。被告认为,自己是因为找不到作者,没有及时付酬才成为被告的。作为作品的使用者,自己应该遵守著作权法,未经作者允许使用作品是不妥的。但是,作者把被告告上法庭,必定已经熟悉了被告的情况,如果双方在诉讼前沟通一下,被告方也愿意按照规定向作者发付稿酬。言下之意,为了一篇作品的转载到法庭诉讼,还不如采用沟通调解的方法解决为上。

  且不说被告的陈述是否发自内心,但在我们目前的一些版权诉讼案件中,“法庭上见”似乎成了为人津津乐道的唯一方式。有些案件,侵权事实并不十分严重:有的只是个别作品的转载,有的著作权人并不具备非常充分的诉讼主体资格,有的原告所诉事实缺乏明确的证据……这些案件,进入了法律程序之后,作者的维权效果并不理想,原告以败诉告终的屡见不鲜,甚至有的作者在赢了官司后认为得不偿失。

  其实,发生著作权纠纷,除了诉讼外,采取调解、仲裁的办法,也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介绍,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邻接权争端。无论发生著作权、邻接权合同纠纷还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出现一方反悔、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仲裁,是仲裁机构依法行使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当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诉讼。

  总之,法庭诉讼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作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不过,在情况合适的条件下,采用调解等方法,也不失为作者维权的明智选择。(李东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新闻出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