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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两瓶贴的主体和突出部分均为长城图案,图案中的构成要素也均是山 脉、烽火台以及蜿蜒的长城,图案下方也都使用了汉字“长城”。
北京一中院认为,此案中两专利均是酒瓶瓶贴产品,设计产品相同,两瓶贴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并都分为三部分,上部都是英文大写字母,中部都是蜿蜒的长城图案,下部都带有“长城”文字,在消费者看来,足以混淆两者产品的来源。由于“长城俱乐部干红”标贴在2001年5月已经公告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比“东方龙长城”瓶贴早了近一年,属在先设计。“东方龙长城”瓶帖已经构成了和在先设计的近似,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宣告瓶贴“东方龙长城”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常 鸣)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