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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发回商标局重新审查的情形

2007-03-30 17: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理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回商标局重新进行审查:

 

  一、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中涉及的商标信息与商标档案或者《商标公告》中有关商标的信息不相符,或者在商标档案或者《商标公告》中无法找到的;

 

  二、商标局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商标的档案材料,致使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法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的。

 

  三、其他应发回重审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决定、裁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