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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合同法》中技术咨询合同有关问题的认定

2007-03-27 16: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法》中技术咨询合同有关问题的认定作了说明。

 

  一、《合同法》所称“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二、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