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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基本程序

2007-03-27 16:00
    一、立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二、调查取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还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告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撤销案件或做出查处决定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来源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