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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中复审决定的送交、中止及终止的规定

2007-03-22 15:19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决定送交复审请求人。

 

  二、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三、复审程序的中止

 

  当事人请求中止或者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四、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