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则》的规定给予惩戒。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具体而言,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上述规定给予专利代理机构相应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另外,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或者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有关保密责任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