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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不得随意注册使用成吉思汗商标

2007-02-14 1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前对以成吉思汗作为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法决定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权威人士指出,成吉思汗是古代蒙古族首领、军事家和政治家,在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一位具有极大影响的杰出人物。将成吉思汗在动物肥料、宠物用香波、消毒剂、狗用洗涤剂、卫生巾、手铐、澡盆、卫生纸、香肠肠衣、墓石、便桶、寿衣、殡仪、蒸汽浴室等商品和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该依法予以制止。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成吉思汗商标,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