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裴宏
天士力诉万成公司中药专利侵权官司历时19个月,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士力胜诉。此案再次警醒国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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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诉万成公司中药专利侵权官司历时19个月,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士力胜诉。此案在知识产权和医药领域掀起强烈反响,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它再次警醒国内企业:传统的中药行业要焕发青春,必须依靠知识产权。中药企业要想在国内外市场站稳脚跟,必须坚持技术创新,用知识产权说话。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19个月的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士力)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万成公司)中药专利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原告天士力胜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按原告索赔要求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
专家认为,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此案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它再次警醒国内企业,中药企业要想在国内外市场站稳脚跟,实现中药现代化,必须用知识产权说话。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充分重视,抄袭他人成果,伪造数据,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极大破坏企业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争辩焦点
2005年3月,天士力发现万成公司上市了与自己的主导产品“养血清脑颗粒”同名的产品,并提供了虚假临床试验报告。“养血清脑颗粒”是由天士力采用最新工艺独家研制生产的现代中药,1996年获国家三类新药证书,1999年获中国发明专利,200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为
2005年5月,天士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决东莞万成专利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药”。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万成公司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万成公司认为,该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的组分与涉案专利相同,也与天士力获准的国家药品标准相同,但技术方案等同于公知技术方案,并没有侵权。一审法院认为,万成公司的技术方案存在与公知技术相等同的事实,以公知技术抗辩成立。
在二审中,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药学会理事、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多位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作为证人出庭或提供证词。北京中医药大学某教授出庭作证指出,药物的组成和药物的剂量是中医组方的两个实质精髓。本案中,有争议的起主要功效的君药当归和川芎,其用量的改变直接导致新处方的产生。
天士力还委托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药理系就涉案专利技术与万成公司出具的公知技术方案进行药效学试验的对比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涉案专利技术对压力所致头疼的镇痛作用显著强于公知技术。试验结论表明两种药存在实质性差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指出,由于用量的差异,导致两种药物的功用或功效发生改变,治疗效果产生较大差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临床实验等测试方法,无法从公知技术中得到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方案。万成公司的产品“养血清脑颗粒”与“公知技术方案”也不属于等同的技术方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用于保护社会公众使用自由公知技术的权利。本案中,万成公司明确表示其实施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并在被控侵权后才主张以公知技术抗辩。上述事实表明,万成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天士力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影响深远
作为一家以制药业为中心的高科技企业集团,天士力仅用12年的时间就创造出由一粒滴丸到一个产业飞跃的奇迹,其法宝是不断的创新与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正如天士力集团总裁闫希军所说,要推进中药现代化、国际化,路径在创新,核心在专利。一句话,中药的现代化、国际化,要用专利来说话。
正是基于此,从创业那天起,天士力就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制订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具体操作上,走原始创新道路,不能获得专利不立项,项目成果以取得专利为标志。大胆地利用先进的工艺、现代的科技手段来实现中药量化标准,天士力研制出符合现代国际药剂学要求的复方丹参滴丸等一批现代中药,共申请了专利640件,其中发明专利442件,已获得专利授权103件。其主导产品已在10个国家获得专利,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中药现代化、国际化比较成功的典型企业。(知识产权报曾于
本案中,天士力仅仅向被告索赔了1元人民币。对此,闫希军表示,打这场官司,天士力算的不是经济账,而是站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高度,希望通过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国粹中药,推动中药的现代化、国际化。只有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古老的中药才能焕发出现代化、国际化的青春活力。
闫希军认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这种资产体现在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增值是无限的,而侵权者所造成的危害是无法用金钱可以衡量的,天士力希望“以有限的索赔达到无限的惩罚”。
来源: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