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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合民三初字3号
原告安徽科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润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褚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水庆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辉,该公司清理货款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洁,六安市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5年4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安徽科苑药业有限公司的硝酸异山梨脂葡萄糖注射液技术转让费二十万元整。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
二、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二十元,由原、被告各负担四千四百一十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王 怀 庆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