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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应承担的义务
2006-09-19 12:18
国务院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应承担的义务
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