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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3月3日・签约 于华盛顿
缔约各国:
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
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
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
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
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
(a)“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
(b)“标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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