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犯美国
1999年和1997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授予美国
2005年,
大胜公司辩称,他们生产的四款口罩的技术特征与
法院审理认为,大胜公司在接受询价时可随时提供口罩样品,对外的报价单上的单价、规格等都有详细记载,且被告在其产品目录和网站上均称其产量规模大,产品已经远销国外。更重要的是,在法院保全获得的被告销售口罩产品的财务资料上,虽然仅记载产品型号,该型号与产品目录中的编码不相一致,但法院从中还是找到了一些型号与编码的相互关系,且大胜公司却对型号与编码的对应关系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相反,大胜公司多次作出不实陈述,这也使得其辩解意见缺乏可信性。
综合双方证据情况,法院认定大胜公司实施了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口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