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0号
原告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毛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希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11号3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倪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