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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2006-09-02 14:4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终字第4151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8号贝斯坎普写字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大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男,19571018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24803804号。

委托代理人赵大莹,北京市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尹栩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国联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31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国联公司是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广告词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广告词内容是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写错了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发生了意外,她为您解除不安和焦虑 被上诉人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紫竹公司)于200312331日在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了其生产的毓婷牌紧急避孕药的声像广告,画外音内容为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意外,这种意外可以这样补救,表达激情也会出现意外,这样的意外需要紧急避孕药毓婷来补救,紧急避孕请选毓婷,紫竹药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联公司和紫竹公司的广告词均旨在宣传紧急避孕药的功效,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解除不安和焦虑,后者强调的是补救意外;具体写作手法亦不同,前者采用的是类比手法,后者采用的是举例手法;选用的具体语句、表达形式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选用不再有…”解除…”等语句,后者选用发生…”需要…”等语句;对表达激情意外两词组的使用方式和位置也明显不同。因此国联公司的广告词和紫竹公司的广告词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紫竹公司的广告词不构成侵犯国联公司广告词的著作权。国联公司还认为,紫竹公司的广告词贬低了其销售的商品,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但是国联公司并未明确侵犯何种具体权利,且紫竹公司的广告词中并未提及国联公司及其销售的商品,不存在贬低国联公司商品的行为,因此对国联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国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第一,紫竹公司的广告从主题词表达激情的运用,到广告词的结构都剽窃了国联公司的创意,用新的文学或艺术表达方式,将安婷广告词拆散,在中间安插自己产品的信息,改变作品的内容,变换广告的形式的方法,侵犯国联公司的著作权。第二,紫竹公司的广告语贬低了国联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国联公司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判令紫竹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紫竹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联公司于1999年委托高晓岩创作了安婷紧急避孕药的广告词,内容是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写错了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发生了意外,她为您解除不安和焦虑。其中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为主题词。高晓岩在一审庭审中称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为其独创,但表达激情一词并非其独创。高晓岩明确表示上述广告词的著作权归属于国联公司。20008月,国联公司在《目标广告》上刊登了含有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文字的广告。20009月,国联公司在《北京新婚生活指南》上刊登了含有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写错了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发生了意外,她为您解除不安和焦虑文字的广告。

2003年12月3至31日,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三套节目晚755800播出了紫竹公司毓婷紧急避孕药的声像广告,画外音内容为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意外,这种意外可以这样补救,表达激情也会出现意外,这样的意外需要紧急避孕药毓婷来补救,紧急避孕请选毓婷,紫竹药业

上述事实有20008月《目标广告》、20009月《北京新婚生活指南》、高晓岩证人证言、药品广告审查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国联公司的广告语是创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国联公司对该广告语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只保护这些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在判断紫竹公司的广告词是否剽窃了国联公司的作品时,应当以前者的广告词是否与后者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实质相似为判断标准。比较紫竹公司的广告词和国联公司的作品,两者虽然有相同的创意和构思,运用了同样的修辞手法,但是这些均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从文字上比较,紫竹公司的广告词与国联公司的作品中,仅意外表达激情两词是相同的,但是意外属于通用词汇,表达激情并非国联公司的作品所独创,因此在文字上不构成实质相似;从语句结构上比较,紫竹公司的广告词使用“…意外,需要补救…”的结构,国联公司的作品则使用不再有…”发生了意外,解除…”的结构,因此在语句的结构上也不构成实质相似;国联公司作品的主题词是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紫竹公司的广告词中则称表达激情也会出现意外,这样的意外需要补救,因此国联公司作品的主题词与紫竹公司广告词中的语句也不构成实质相似。综上,上诉人国联公司关于被上诉人紫竹公司的广告词剽窃其作品的主题词、结构和创意,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国联公司上诉称紫竹公司的广告词,贬低了其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其所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紫竹公司的广告而降低,或其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因紫竹公司的广告而被剥夺。因此国联公司就此提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国联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均由上诉人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钟  

  

  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京萍